《公告》还告知了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申请开展业务试点需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快讯 来源:中国网 2021-12-14 19:23   阅读量:11000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公告》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还告知了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申请开展业务试点需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公告》明确了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捎带的集装箱货物的条件,一是开展业务试点的船舶为洲际远洋干线船舶,二是捎带的集装箱货物为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三是优化运输服务供给方式,积极开展网上售票,电子客票和海关监管。

外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对等原则,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一是着力加强运输服务保障,优化运力配置,加强道路客运班线,城市公交与出租车,铁路列车与民航的运力衔接,即打通我们常说的“最后一公里”,即乘坐高铁下飞机后打通“最后一公里”。二是着力提升城乡客运服务供给能力。针对农村地区外出探亲,返乡复工,秋收繁忙等多种因素叠加,通过加密频次,预约响应,包车服务等方式,保障城乡群众出行需求。

《公告》还告知了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申请开展业务试点,需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交通运输部自收到齐备,有效的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具《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

此外,《公告》指出,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业务试点开展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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